——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律证总结: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履行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
披露信息:
2、研发活动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履行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
公司的研发活动均属于自主研发行为,不涉及针对特定客户需求的定制研发项目,不存在构成销售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订单均为基于商品买卖的销售合同或订单,不存在与客户就特定需求而达成的定制研发合同或委外研发合同。同时,公司开展研发活动时,可以控制相关研发成果,且研发成果可用于其他合同,未向客户转移研发活动相关成果的控制权,不属于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研发、履行定制化研发合同的情形。
在研发活动进行时,对于发生的研发人员薪酬、研发领料、折旧与摊销、专家咨询费、设计费等费用,由于不满足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条件,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均在发生时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研发费用。
综上所述,公司研发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链接法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021年12月24日生效)
2-8 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如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定制化产品相关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研发、生产定制化产品。客户向企业提出产品研发需求,企业按照客户需求进行产品设计与研发。产品研发成功后,企业按合同约定采购量为客户生产定制化产品。对于履行前述定制化产品客户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研发支出,若企业无法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如研发成果仅可用于该合同、无法用于其他合同,企业应按照收入准则中合同履约成本的规定进行处理,最终计入营业成本。若综合考虑历史经验、行业惯例、法律法规等因素后,企业有充分证据表明能够控制相关研发成果,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应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予以资本化。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合理识别并归集研发费用与合同履约成本,恰当确认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
